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06信息來源:黨委黨建部
為穩步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了《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原銀保監會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積極探索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2022年3月,將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范圍,并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與。自試點啟動以來,業務進展總體平穩,社會反映良好。金融監管總局認真梳理總結試點經驗,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決定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從試點轉為正常業務,符合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經營。
二、《通知》對公司經營條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資金長期鎖定,專門用于個人養老保障的保險產品,具有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等特點,為人民群眾長期積累“養老錢”提供了新的選擇。經營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能夠較為長期穩健地開展養老資金和風險的管理。因此,《通知》對保險公司經營條件提出了較高要求,明確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也應滿足標準。此外,《通知》規定,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定期確認相關指標是否符合規定,并相應進行業務調整。
三、《通知》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銷售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是強化主體責任。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全流程管控。二是規范銷售渠道。除傳統渠道外,保險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內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接受保險公司委托的商業銀行通過官方線上平臺宣傳和銷售的,應當完整、客觀記錄在銷售頁面上呈現的營銷推介、關鍵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確認等重點環節,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要求。三是加強銷售管理。對制作銷售宣傳材料、收取保單初始費用、提供產品說明書、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規定。
四、《通知》印發后,還有哪些工作安排?
一是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險公司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二是督促人身保險公司持續提高專業能力,加大人才隊伍、信息系統建設等資源投入,實現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長期穩健發展。三是強化業務監管,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附:《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3267&itemId=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