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3-11-28信息來源:黨委黨建部
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平穩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印發。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修訂《指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指引》發布實施13年以來,對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積極作用。但隨著會計準則制度的修訂,以及銀行跨境業務實踐的發展,《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結合上述情況,金融監管總局對《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內容為:一是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要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二是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進一步明確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三是針對《指引》重復計提問題,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管理,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范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五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辦法》對國別風險準備計提做了哪些修改?
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基礎上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重復計提問題。針對該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同時規定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可視同國別準備充足,不必額外增提。
在計提范圍和比例方面,將表外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納入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并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后計提。同時將低、較低、中、較高、高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調至不低于0%、0%、5%、15%、40%。
三、《辦法》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于《辦法》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達到第三十一條要求。對由于特殊原因在兩年內仍難以達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辦法》發布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應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于抵御資產風險。
四、《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如何?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原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并反饋了寶貴建議。我們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對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進行了吸收采納,主要為完善相關文字表述、明確執行要求以及過渡期設置等相關問題。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平。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附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7833&itemId=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