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6-20信息來源:客服部
保監發〔2007〕52號
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我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經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費率浮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暫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保監會將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逐步推進機動車聯合信息平臺建設。在有條件地區,可以探索通過相互報盤、簡易查詢、信息平臺等多種方式實現公安部門和保險行業數據交換。
二、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有利于促使駕駛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暫行辦法》實施工作,切實做好業務系統的修改、調試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按時順利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
三、各保險公司應督促各分支機構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嚴禁通過違規批單退費、虛列營業費用等各種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交強險費率。
四、各保監局要加大對轄區內各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對不嚴格執行交強險條款、費率、不按照《暫行辦法》進行交強險費率浮動等違規行為嚴加查處。
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及時組織修訂并下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同時,要組織各有關保險公司加快交強險信息共享機制建設。
附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從2007年7月1日起簽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單,按照本辦法,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浮動。
三、交強險費率浮動因素及比率如下:
浮動因素 |
浮動比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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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A |
A1 |
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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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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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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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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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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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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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
五、交強險基礎保險費根據中國保監會批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行業協會條款費率的批復》(保監產險〔2006〕638號)執行。
六、交強險費率浮動標準根據被保險機動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計算。摩托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
七、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的高者計算。
八、僅發生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強險費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動。
九、浮動因素計算區間為上期保單出單日至本期保單出單日之間。
十、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浮動時,應根據上年度交強險已賠付的賠案浮動。上年度發生賠案但還未賠付的,本期交強險費率不浮動,直至賠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強險費率向上浮動。
十一、幾種特殊情況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費率不浮動。
(二)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應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且交強險費率不浮動。
(三)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或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投保短期交強險的,交強險費率不浮動。其他投保短期交強險的情況下,根據交強險短期基準保險費并按照上述標準浮動。
(四)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后追回的,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機關證明,在丟失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強險費率不向上浮動。
(五)機動車上一期交強險保單滿期后未及時續保的,浮動因素計算區間仍為上期保單出單日至本期保單出單日之間。
(六)在全國車險信息平臺聯網或全國信息交換前,機動車跨省變更投保地時,如投保人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強險費率向下浮動。不能提供的,交強險費率不浮動。
十二、交強險保單出單日距離保單起期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十三、除投保人明確表示不需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完成保險費計算后、出具保險單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附件),經投保人簽章確認后,再出具交強險保單、保險標志。投保人有異議的,應告知其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詢方式。
十四、已經建立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地區,通過車險聯合信息平臺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除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認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和交強險保單必須通過車險信息平臺出具。
未建立車險信息平臺的地區,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報盤、簡易理賠共享查詢系統或者手工方式等,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
十五、本辦法適用于從2007年7月1日起簽發的交強險保單。2007年7月1日前已簽發的交強險保單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