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利益認定
發布時間:2022-08-12信息來源:信息部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張某為其所有的一輛轎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張某。2021年8月將車輛轉讓給了李某,并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未辦理保險過戶。2021年12月,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張某向A保險公司就本起事故提出索賠申請時被拒。
【案例分析】
依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出險時車輛所有權已經產生移轉,張某已喪失標的車輛的所有權,保險事故發生并不能導致張某經濟利益受損,不存在保險利益,張某不可以就本起事故索賠。
李某已取得車輛所有權,承繼取得了保單權益,提供車輛登記證書作為證明,可以就本起事故進行索賠。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王某為其名下婚后購買的一輛轎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投保人為王某,被保險人為其妻子周某。2021年12月,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周某向A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案例分析】
依據《民法典》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購買的車輛,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本案中,出險時可提供結婚證明佐證王某與周某為夫妻關系,證明存在保險利益。被保險人為周某,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就本起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三:
【案情介紹】
甲公司將其名下的車輛租賃給乙公司長期使用,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車輛期間對車輛應盡到保管、維修義務。2021年5月乙公司為車輛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乙公司。2021年12月,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后乙公司向A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案例分析】
租賃及借用關系存續期間,占有人應對物品盡到保管義務。本案中,乙公司租賃甲公司車輛,應對甲公司的車輛盡到保管義務。發生事故后,乙公司有義務將車輛恢復原樣或向甲公司返還賠償款,具有一定的保險利益。乙公司提供車輛租賃合同證明其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就本起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消保提示】
以上三個案件,主要爭議的焦點在誰具有保險權益,誰是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在財產保險中,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存在利害關系,因保險標的的安全而獲益,因保險標的的滅失而受損。故索賠時應依據不同身份關系提供對應的佐證,便于審核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就要求客戶為車輛投保車輛保險時,應當基于車主、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合法的民事關系進行投保,以維護自身索賠權益。
——江蘇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