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警示不足需承擔,固定證據終降責
發布時間:2023-03-18信息來源:英大財險
【案例簡介】
某日夜間,許某駕駛機動車在花園路段行駛,因該路段施工未注意觀察不慎掉入施工坑洞中,造成車輛受損。許某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交警現場勘察后認定單方事故不涉及物損,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現場出具全責事故認定書。
【案件處理】
保險公司查勘現場發現距離施工坑洞路面約2米處放置“前方施工、注意安全”警示牌,夜間路面可視度差且警示牌距離施工位置過近未能起到安全警示作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查勘員陪同客戶向交警部門提出責任異議申訴,最終交警部門結合現場情況及申訴證據,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
【溫馨提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廣大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固定現場證據,并聯系保險公司進行查勘。若對事故責任存在爭議,充分利用證據及相關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