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別人撞的車,竟然我也要擔責?
發布時間:2023-08-21信息來源:英大財險
案情概要:
羅小某一周后要考駕照科目三,因為駕校練習時間有限,回家后向哥哥羅大某借車練練手。羅大某十分支持弟弟的好學行為,二話不說就交出了鑰匙,還向弟弟仔細的介紹了車輛的使用方法。羅小某開車出小區后,在第一個路口就和正常行駛的林某撞了車。事故發生后,羅小某棄車逃逸,但很快被交警鎖定目標,認定羅小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羅大某和羅小某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法院審理認為,羅大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未盡到妥善管理及審慎義務,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羅小某使用,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涉案事故發生主要來源于機動車的駕駛行為,且羅小某在事故發生后又棄車逃逸,認定羅小某承擔70%責任,羅大某承擔30%責任。
注意要點:
人們難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車或將自家汽車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時,一定要對車輛性能、對借車人的駕駛資格、身體狀況等進行認真審查,否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輛所有人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知識延展:
延展之一:
沒拿到駕照必須在教練的陪同下才可以上路練車。
延展之二:
車主將車外借后如果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江蘇分公司供稿